这样“代购”,构成贩卖毒品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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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天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,吸食毒品不仅严重摧残吸毒者身体健康,还会对家庭、社会产生极大危害,帮他人买毒品,也会被判刑。近日,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。
2021年,潘某通过微信群聊认识了一名昵称为“大头”的男子。两人聊天中,“大头”得知潘某吸毒,便询问是否可以通过潘某购买到毒品,潘某应允。之后,潘某以1400元价格向上家购买毒品,并以1500元价格向“大头”出售。交易当日,潘某被民警抓获,身上的毒品被当场查扣。经鉴定、称重,被扣押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,净重0.69克。
公诉机关起诉认为,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.69克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意见,自愿认罪认罚,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,认为潘某系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,没有特别追求牟利,所收取的差价和其代购毒品的必要交通费用相当,不构成贩卖毒品罪。海沧法院认为,潘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、收取毒资,完成交易,客观上牟得非法利益,并导致毒品在社会上流通,构成贩卖毒品罪,考虑到其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判处潘某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据介绍,毒品代购是指行为人为吸毒者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,转售毒品是指行为人将自身从毒品卖家处购买、获取的毒品,加价或变相加价后贩卖给吸毒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。本案中潘某自行联系上家,并加价100元出售给“大头”,该行为属于转售而非代购。
虽然潘某牟取利益不大,但无法否定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、客观上具有牟得实际利益的事实,且以牟利为目的并非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。综上,对于辩护人关于潘某系毒品代购行为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(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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